我不支持事實審「法庭直播」,舉三個在 2017 年國是會議上,某位法官提出的例子。
如果進行遮臉變音?還是可能從內容去推敲當事人身份。
改成延遲播送?也只能降低隱私風險,無法解決斷章取義的問題。
爭議案件由法官裁量「直播與否」?會造成標準不一,而且支持方如果認為民眾不信任法官,但又把裁量權交給大家不信任的法官,很矛盾。
直播能增加透明度,但也會衍伸新風險與負面效果,我認為這會是弊大於利。如知名的印尼咖啡謀殺、美國戴普、佛洛伊德、辛普森案等,最後都淪為爆米花劇場,教育意義恐怕不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