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不支持事實審「法庭直播」,舉三個在 2017 年國是會議上,某位法官提出的例子。

  1. 販毒案的證人站在法庭中發抖,她怕拱出毒販,自己的四個小孩就會遭到報復,所以不敢說,如果是在直播的環境,那會更不敢說真話。
  2. 稅法案會很常呈現當事人的財產狀況,包括哪裡有房子、哪時取得、帳戶、資金等,這會給有心人士可乘之機。
  3. 如果在一個醫療糾紛案,網友打開直播看了三分鐘,正好看到證人說「某醫生缺乏醫德與醫術」,因為這是證人的「主觀陳述」並不構成偽證罪。但網友可能就對那短短三分鐘產生了一個心證,而這個心證會影響那名醫生往後的職涯。

如果進行遮臉變音?還是可能從內容去推敲當事人身份。

改成延遲播送?也只能降低隱私風險,無法解決斷章取義的問題。

爭議案件由法官裁量「直播與否」?會造成標準不一,而且支持方如果認為民眾不信任法官,但又把裁量權交給大家不信任的法官,很矛盾。

直播能增加透明度,但也會衍伸新風險與負面效果,我認為這會是弊大於利。如知名的印尼咖啡謀殺、美國戴普、佛洛伊德、辛普森案等,最後都淪為爆米花劇場,教育意義恐怕不大。